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专家论证工作,提升工程质量技术管控水平,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,依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肇庆市行政区域内,由肇庆市建筑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组织开展的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专家论证活动,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论证、关键部位施工质量控制方案论证、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方案论证、新材料新技术在质量管控中的应用论证等。
第三条 质量专家论证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、专业严谨、客观独立的原则,确保论证意见真实、准确、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。
第四条 协会负责统筹协调建设工程质量专家论证的组织管理工作,建立健全专家库,规范论证流程,保障论证工作有序开展。
第二章 专家管理
第五条 质量专家论证专家需符合以下条件: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类(一级或专业不分等级)专业技术资格,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相关工作满10年,具备丰富的工程质量管控实践经验和深厚的专业技术积累;熟悉国家、省、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、政策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;近3年内未因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,无不良执业记录;能够客观公正履行论证职责,遵守论证工作纪律,保守论证过程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;身体健康,能够胜任专家论证现场勘查、会议研讨等相关工作。
第六条 选取规则。遵循“随机抽取与按需遴选相结合”原则,根据论证项目的专业类型、技术难度确定专家人选。优先从肇庆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库抽选,库内无匹配专业专家或项目技术要求较高时,可从省、国家级专家库择优遴选。
第七条 论证要求。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3人,且与论证项目相关的建设、施工、设计、监理等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家人选参与本项目的论证工作。
第三章 论证职责分工
第八条 委托方职责
向协会提交书面论证申请,明确论证项目名称、论证内容、工程概况等相关信息;
如实提供论证所需的全部资料,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图纸、施工方案、质量检测报告、相关技术资料等,并对资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负责;
配合专家论证工作,负责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参加论证会议,解答专家提出的问题,提供必要的现场勘查条件;
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支付论证服务费用,自行与专家协商确定并支付专家评审费;
根据专家论证意见,及时完善相关质量管控方案或整改措施,并将落实情况报协会登记存档。
第九条 协会职责
接收委托方的论证申请,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,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;
负责抽取专家,组建论证专家组,提前3个工作日将论证项目相关资料送达专家;
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议,负责会议的统筹协调、现场组织及会议记录工作;
整理专家论证意见,形成正式的专家论证报告,送达委托方;
对专家论证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,确保论证工作符合本制度规定;
建立论证工作档案,对论证申请资料、专家名单、论证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。
第十条 专家组职责
提前审阅委托方提供的论证资料,熟悉项目概况和论证核心内容;
参加论证会议,对委托方提交的质量管控方案、整改措施等进行专业评审,提出针对性的质询问题;
结合资料审阅和会议质询情况,客观公正地形成专家论证意见,明确同意、修改完善或不同意的结论,并说明理由;
对论证过程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,不得擅自泄露论证相关信息;
独立履行论证职责,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,对出具的论证意见负责。
第四章 论证流程
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。委托方向协会提交书面论证申请及相关资料,协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,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,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委托方补充完善。
第十二条 专家组建。协会根据论证项目专业需求,从专家库中或省、国家级专家库抽取专家组建专家组,确定专家组组长,并将专家名单及论证资料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各位专家。
第十三条 会议论证
论证会议由协会组织,专家组组长主持,参会人员包括委托方相关技术人员、协会工作人员及专家组全体成员;
委托方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汇报项目概况、质量管控方案或问题整改情况等核心内容;
专家针对汇报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质询,委托方现场解答;
专家进行讨论,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形成统一的论证意见;
专家组组长宣读论证意见,各位专家签字确认。
第十四条 报告出具。协会在论证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,整理专家论证意见,形成正式的《建设工程质量专家论证报告》。
第十五条 资料归档。协会将论证申请资料、专家名单、会议记录、论证报告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,建立专项档案,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。
第五章 收费标准
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费用包括论证服务费用和专家评审费两部分,具体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如下:
第十七条 论证服务费用。委托方应向组织单位(肇庆市建筑业协会)支付论证服务费用,收费标准按项目数计取:
委托方为协会会员单位的,收费标准为1000元/项;
委托方为协会非会员单位的,收费标准为3000元/项。
第十八条 论证服务费用不包括专家评审费,专家评审费由委托方与专家协商一致后,直接支付给专家个人,协会不代收代支专家劳务费。
第十九条 协会作为组织单位,不得向专家或委托方另外收取任何形式的论证费用。
第二十条 支付时限。委托方应在专家论证评审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,将论证服务费用足额支付至协会指定账户。逾期未支付的,协会有权暂停专家论证工作,由此造成的论证延误等后果由委托方承担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肇庆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、省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执行。
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