肇庆市建筑业协会收费公示制度

 

为规范协会收费行为,完善监督管理措施,增加透明度,协会决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。

一、收费项目合理化合法化

(一)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,协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,不得阻碍会员单位退会。协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,强制会员单位参加会议、培训、考试、展览、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,不得强制会员单位付费订购有关产品、刊物,不得强制会员单位为协会赞助、捐赠。

(二)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、授权事项违规收费。未经批准,协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。协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,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。行政机关委托协会开展相关工作,将协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,以及赋予协会推荐权、建议权、监督权等,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,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,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。协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,以及相关办事流程、审查标准、办理时限、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,严禁向会员单位违规收取费用。

(三)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。协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,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,做到奖项设置合理、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、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、评选过程透明,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。未经批准,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、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国际”、“世界”等字样。

(四)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。协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,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,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,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、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国家”、“职业资格”或“人员资格”等字样和国旗、国徽标志。协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,不得收取除考试费、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。

二、进一步提升协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

(五)持续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。协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,合理、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,并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,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。会费标准须经会员(代表)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,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,一律不得收取会费。

(六)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,要放宽准入条件、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,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;按照合法合理、弥补成本、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,并经会员(代表)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。对于其他能够由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,根据服务成本、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,并向社会公示。

三、建立健全协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

(七)加强协会自身建设。协会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,严格约束收费行为,通过“信用中国”网站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渠道,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、收费性质、服务内容、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,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(八)协会要推动行业自律,并及时反映行业诉求,维护行业合法权益,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。

 

 

肇庆市建筑业协会

2021年12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