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目的
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、严肃性和可靠性,杜绝违法行为,维护协会利益,特制订本管理制度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制度适用协会。
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
一、印章的刻制
1、协会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协会会长批准,由行政部开具介绍信,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。
2、印章的形体和规格,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二、印章的启用
1、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,并留样保存,以便备查。
2、印章启用应报协会会长批准,并下发启用通知,注明启用日期、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。
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、交接和停用
一、协会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
1、协会公章、钢章、较对章由协会会长指定专人保管,财务专用章、法人代表人私章、发票专用章由行政部指定人员保管。
2、印章保管须有记录,注明公章名称、颁发部门、枚数、收到日期、启用日期、领取人、保管人、批准人、图样等信息。
3、严禁员工私自将协会印章带出协会使用。若因工作需要,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,由用印人填写《公章使用登记表》,并经协会会长批准,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。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,由借用人填写借据,经协会会批准,方可带离协会。印章外出期间,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,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。
4、 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,须由会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,以免贻误工作。
二、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,加锁保存,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。
三、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,应保护现场,及时汇报,配合查处。
四、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,签署移交证明,注明移交人、接交人、监交人、移交时间、图样等信息。
五、有下列情况,相关印章须停用:
1、协会名称变动;
2、印章使用损坏;
3、印章遗失或被窃,声明作废。
六、印章停用时须经协会会批准,及时将停用印章送行政部封存或销毁,建立印章上交、存档、销毁的登记档案。
第五条 印章使用
一、使用范围如下:
1、凡属以协会名义对外发文、开具介绍信、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协会公章;
2、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公章;
3、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。
二、使用程序
1、协会业务合同、协议、文书、授权书、承诺书等用印都须先经会长审核批准,填写《公章使用登记表》后方可用印,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门备案。
2、印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,严格审批手续,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协会会长签发的文件、合同等,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。
3、严禁在空白合同、协议、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。因工作特殊确需用印时,须经协会会长签字同意方可;待工作结束后,必须及时向协会签字用印的领导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,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,已使用的合同协议类文件须报印章管理部门备案。
第六条 银行印鉴章管理
一、银行印鉴章保管要求
1、 二枚印鉴章必须分开保管,不可一人同时保管使用,一般情况,财务负责人和会计各保管一枚印鉴章。
2、 上班时间,印鉴章必须放在带锁的抽屉中,休息或离开位置时必须上锁;下班时印鉴章必须放入柜,不得随意摆放。
二、银行印鉴章带离财务部门,必须进行登记注明用途,财务负责人审核,同时报协会会长审批。印鉴章带离必须是协会内部2个人员,同时一定是财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各出一人。
三、银行印鉴章加盖在非银行票据的纸质文件,必须报财务负责人审核,协会会长批准,并进行登记。印鉴章加盖在非银行票据的纸质单据(如收据等)上,必须有本协会相关文件的规定,会长批准后予以盖章。
四、刻制银行印鉴章,须经财务负责人书面申请,协会会长审核,报审批后,予以刻制。
第七条 违纪处理
一、违反以上规定者,协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,若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,协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二、印章保管员应将《公章使用登记表》保存好,每年年底底交行政部门汇总存档。
2015年5月2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