肇庆市建筑业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

 

第一条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由通过行政部计划申请,并由行政部呈给会长同意后购置。

第二条 固定资产取得后,行政部及财务部依其类别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。

第三条 固定资产严厉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挪用、独占、谋取私利。

第四条 固定资产日常保管和维护由行政部的财务人员负责,财务入账必须按照《财务制度》进行录入和计提折旧。

第五条 当换届时,财务负责人必须列出固定资产清单汇报给新一届本协会负责人。

第六条 当固定资产流失或不明原因遗失时,要由行政部负责人通知会长,秘书处通过召开理事会时如何处理方案。

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,调动,借出,报废,必须经过分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或协会会长批准,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调动,报废,更不能自行外借或变卖,否则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八条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,各使用部门无权办理资产转移或处理。

第九条 固定资产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,使用部门应及时报告行政部负责人安排专业人员维修,不得自行拆卸和修理。

第十条 固定资产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盘点清理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03年6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