肇庆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大会 (会员代表大会)制度

 


第一条  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 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(或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),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

第三条  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三)选举罢免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(选任制)和监事长(监事会主席);

(四)制定会费标准;

(五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(监事)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决定终止事宜;
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四条  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【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】

第五条  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/3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提议,应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。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。

第六条  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(或会员代表)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会员(或会员代表)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,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,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。

第七条  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,并由监事签名确认,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,并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。

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,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(或会员代表)资格进行审核,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。

第八条  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,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;其他表决事项,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。

第九条  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


二〇〇三年六月十日